渎职损失大于贪污 广州中院院长建议重罚渎职罪
时间:2008-02-22 | 作者: | 来源:新快报 |
渎职造成损失大于贪污
新快报讯 (记者 吴璇 李国辉 廖颖谊 黄琼 王华平)“渎职罪造成的损失往往远大于贪污、受贿,但处罚力度却不大!”昨日广州市中院院长吴树坚参加分组讨论时提出,渎职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,应该加大对渎职罪的处罚力度。
“现在的案子差不多都成大案要案了!”吴树坚指出,大案要案的标准都是按制定法律时的社会发展情况来制定的,但已经不能落后于如今社会的发展了。“以前贪污、受贿大案要案的定案标准只有5万元。”吴树坚建议提高大案要案的标准。
吴树坚还指出,目前对渎职的处罚力度不够。“渎职罪造成的损失往往远远大于贪污、受贿。”她说,渎职罪的犯罪者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,还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,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。“但对渎职罪的查处力度远没有贪污、受贿的查处力度大,量刑也不如贪污、受贿重,”她提出,应该加强对渎职的处罚力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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